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进一步丰富本科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在本科教学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第二条 “法律诊所”课程为实践性必修课,与“专业实习”属同一课程组,学生可在该两门课程中选其一门修读。“法律诊所”课程学分等同于专业实习学分。
第三条 “法律诊所”课程由主讲导师根据自己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以目前正承办的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学习,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包括讲授、研讨、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调查、代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等内容。
第四条 “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讲导师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教学、司法和律师工作经验,能够指导学生完成学习和办案任务。
第五条 “法律诊所”课程教师工作量按每周五课时计。教师课酬按本科教学其它课程同等标准计算。
第六条 “法律诊所”课程面向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选课学生名单的确定采取学生向开课学院报名和导师筛选双向选择的方式,由主讲导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要求,基于保证教学质量的目标,确定选课学生的数量和报名条件。每个专业课堂的选课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七条 “法律诊所”课程纳入每学期课堂教学课程排课工作。
第八条 “法律诊所”课程采取与专业实习相同的考核方式。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学生在法律诊所学习期间,要写至少五篇实习随笔,随实习报告一起存档。
“法律诊所”课程指导教师在每学期课程结束时要提交指导心得或工作总结。
第九条 “法律诊所”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务人员按专业实习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系统。
第十条 “法律诊所”课程由各设立法学专业的学院申报开设,申报办法按申请开新课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诊所”课程经费,由教务处根据每学期选课人数和实习经费的生均标准计算并划拨到开课学院,用于诊所教学。
第十二条 该课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对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