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8日制订,2016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条 档案管理是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求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树立档案管理工作意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各个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包括实验室批准建立、调整的文件;实验室用房的相关图纸;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获奖材料;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记录、人员考核晋升情况等;教育部要求上报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方面信息;
(二)实验室使用记录,包括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室开放记录等;
(三)实验教学方面,包括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实验教学过程记录等;
(四)仪器设备方面,包括调拨、报废凭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等;
(五)学生创新基金实验课题研究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鉴定报告等;
(六)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的,均应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