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校教字[2016]第096号)

作者:实验教学中心 | 时间:2016-12-31 04:50

(2006年12月8日制订,2016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实验教学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本专业实验教学工作之外,向全校师生开放;在满足本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向校外开放。每个实验室每周开放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每学期开放不得少于16周。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采取预约等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保障实验时间,保证实验内容的进行。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实效,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确定开放对象。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动手能力和独立科研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学生可选做基本训练的实验,也可选做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开放项目可以是培养方案要求的实验项目,也可以是课外内容。

  第六条 鼓励各个实验室专门安排时间,对学生或学生课外兴趣小组自拟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或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实验(实践)训练开放;鼓励各个实验室积极开展实验共享开放项目。

  第七条 每学期期末各实验室应将下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向学生公布;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按规定提前预约,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应制订值班制度,在实验研究过程中,值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实验素质和技能的培养,以及实验操作的指导,并在实验结束后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教师兼任实验技术人员的,学校给予教师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