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制订,2016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实践教学工作,规范社会实践课程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我校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课程设置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活动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会实践课程性质为必修课,课程学分为2学分。课程教学与实践时间为第二学年暑期,为期四周。
第四条 社会实践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校团委组织的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二)社会上其他公益组织主办的公益性活动;
(三)同学自发组织的公益活动或社会调查;
(四)经校团委或各学院批准的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或某学院组织的普法宣传、社区服务、社会调查等活动;
(五)各学院组织的进入学院实习基地进行的服务或劳动;
(六)各学院组织的其它社会活动。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要求各学院组织有序,突出效果,保证学生安全。集中活动和分散活动都必须指定学生联络小组长,保持学生与学院联络畅通。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学校按照生均50元的标准划拨到学院。学院要做到实践经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社会实践工作日程为: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的第五至十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筹划、组织、动员;
(二)第十一至十三周确定全部学生实践活动去向、学生小组长、带队指导教师、假期值班院领导等具体事宜;
(三)第十三周将学院社会实践活动总计划和经费预算送教务处备案并领取社会实践介绍信;
(四)第十四周落实经费发放;
(五)暑假开始后进行实践活动。
第八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应做到:
(一)遵纪守法,服从领导,有团队合作精神和意识;
(二)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三)遵守有关机关部门规章制度、尊重民俗、尊重他人宗教信仰;
(四)认真学习、细心观察、做好实践日记、按时完成实践报告。
第九条 学院应根据课程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带队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活动。带队指导教师可由专业教师或年级辅导员担任。
带队指导教师的职责有:
(一)社会实践前期准备指导;
(二)与实践单位或实践基地保持联系与沟通;
(三)指导相关实践活动;
(四)关注实践期间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其及时进行思想教育;
(五)对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总结与考核,并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条 社会实践的考核内容,可按照不同学科和社会实践的内容、形式等特点有不同侧重点。一般可参考如下几项指标进行:
(一)实践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二)思想觉悟提高程度;
(三)实践动手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能力;
(四)对待实践活动的态度等。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根据学生的实践(调查)报告、个人总结、综合表现等评定,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各学院实践成绩总优秀率控制在15%左右。
在实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缺课达实践课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需参加重修,其费用自理。因故不能参加社会实践(或不及格)的学生随下一年级社会实践课一起安排(不及格者学生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学院应认真做好实践工作的总结,对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进行遴选和汇编、对典型社会实践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总结报告应包括:学院就社会实践计划执行情况、社会实践的收获(成果、经验与体会等)、校内外对本次实践的反映、改进意见等进行综述。
第十三条 学院要做好社会实践档案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并存档。存档材料应包括:
(一)学校相关文件;
(二)学院实践工作方案,包括各小组社会实践内容、形式、带队指导教师名单、学生小组成员名单、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学院实践工作的总结报告;
(四)学生实践报告电子版;
(五)优秀实践报告或成果汇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 务 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