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8日制订,2016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三条 实验室应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并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所有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对首次参加某项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六条 在实验室中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事后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应规划有安全通道,实验人员应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应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一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