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管理体系,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的规定,结合我校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实验室的建制应当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学校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学院(科研院所)主要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主要负责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起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室经费的分配并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四)完善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对校内外实验室工作中先进科学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以宣传和推广;
(五)负责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选购、维修、保管和报废等工作,提高物品使用效益;
(六)负责实验室工作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六条 学院(科研院所)由一名(副)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开展效益评估;
(二)领导和组织实验室人员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任务以及对外服务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与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研究、实验教学研究等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以及实验室的开放服务,保证实验室安全;
(三)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聘任上岗,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认真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当根据条例精神,联系实际,制订适合各实验室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实验教学中心审定。
第九条 本条例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