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结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制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纳入各学院(科研院所)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特种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分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教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学院(科研院所)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教学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设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指导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考核与评优;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审核实验室技术安全整改方案,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分析。
第九条 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及改造,合理使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资金;建立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两级的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落实隐患整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人员、实验项目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准入。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建设项目安全申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有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管理危险化学品、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等危险物的使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验废弃物的处理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各实验室负责,实行严格的出入库、使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在学校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要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配合学校做好实验场所的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学校环保办、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评估与验收工作;从业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要做好放射性从业人员定编定岗与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教学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是指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活动为目的,在国家公布的相应品种目录之列的药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等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交送相应的收集点;实验废弃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校内机动车等仪器设备。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沙、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组织指导实验室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防护,确保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学校有统一的试剂标签(用于配制试剂、合成品、样品等),信息包括名称、浓度、责任人、日期、储存条件等,配置试剂、合成品、样品等标签应当信息明确,不得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如确需存放,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专用标签纸,原标签纸未撕去的空试剂瓶中不得存放其他化学品。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实验。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病原微生物、同位素等实验室建设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建设。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培训工作,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定期组织放射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坚持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学院(科研院所)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体,应当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预防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设置教育课程,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校-院-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应当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必须长期保存;检查结束后,学院(科研院所)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实验教学中心;涉及实验室安全隐患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学院(科研院所)和实验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教学中心、保卫处和基建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报警。
第二十七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应当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当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