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各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实验室事故发生的风险,结合我校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合同制科研人员、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学院(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
第四条 学院(科研院所)应当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培训,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培训在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中的作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张贴安全知识宣传海报、进行安全预案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培训活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由学校制定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各实验室制定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实验室人员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在学院(科研院所)进行实验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学院(科研院所)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八条 中国政法大学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参加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学院(科研院所)也可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准入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参加并通过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本科生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的,不得进入选课环节。研究生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的,不得进入开题环节。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新教工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实验室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二)接受所在实验室安全员针对各自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签订《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四)参加学校和各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