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校教字2016-102号)

作者:实验教学中心 | 时间:2016-12-31 05:04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

各学院(科研院所)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三条  安全操作规程

各学院(科研院所)应当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实验室应当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四条  故障维修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当上报实验教学中心。

第五条  停水停电保护

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应当注意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六条  实验室施工改造

实验室在施工改造前,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将施工计划上报所在学院(科研院所)主管副院长(副主任),经主管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督促施工方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本实验室及周边实验室安全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安排人员值守,监督施工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器具配备

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各学院(科研院所)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八条  领用仪器的安全管理

个人领用或借用仪器设备,领用人或借用人应当进行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

(一)各学院(科研院所)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大型仪器设备的责任教师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

一般仪器设备的仪器负责人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

(二)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