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暂行规定(校教字2016-103号)

作者:实验教学中心 | 时间:2016-12-31 05:05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科研院所)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中国政法大学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指导、督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学校、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各房间)门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法和检查要求,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日查:实验室责任人应当每日检查一次所属实验室(实验用房),主要对水、电、气、化学试剂存放、标签信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精密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二)月查:在实验室安全日查的基础上,各单位每月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对相关实验室(实验用房)进行安全检查,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实验废弃物等方面; 

(三)季查:在实验室安全月查的基础上,各单位应当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安全隐患有效整改的情况、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方面; 

(四)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的检查;

(五)所有安全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记录应当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将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具体工作如下: 

(一)每年安排四次定期抽查(五一、国庆、暑假、寒假前夕进行); 

(二)落实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安全抽查;

(三)不定期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如实记录检查或抽查结果,记录应当留档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对自查或学校抽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认真处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纠正责任人的行为,有效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条件具备时应当整改到位;  

(二)对安全隐患可以整改但久拖不决的,相关单位除责成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外,应当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实验教学中心; 

(三)对检查出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各单位应当通过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各相关责任人。 

(四)对已经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实验教学中心、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及其他部门,同时按照学校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五)安全隐患的具体整改措施、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应当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