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队工作办法(校教字2016-104号)

作者:实验教学中心 | 时间:2016-12-31 05:05

第一条  为规范与指导实验室安全督查队的工作,结合我校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督查与信息反馈,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完善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队。

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主要负责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队的组成

(一)实验室安全督查队队员实行推荐、自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二)队员包括学院(科研院所)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学生,各学院(科研院所)可以推荐实验室安全督察队队员1-2名;

(三)队员以兼职为主,实行聘任制,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其聘任与管理工作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队队员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实验室安全意识和较丰富的安全知识,有参与实验室管理的积极性;

(二)组织纪律性强,秉公办事,有保密意识;

(三)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善于联系老师和同学,敢于发表意见;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和信息处理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队队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实验教学中心;

(三)反映师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汇总各学院(科研院所)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实验教学中心;

(五)参加学校、学院(科研院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会议及各项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