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校教字2016-105号)

作者:实验教学中心 | 时间:2016-12-31 0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中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学院(科研院所)应当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五条  实验室日常预防、预警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学院(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学院(科研院所)应当定期开展综合性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发出预警通报,限期整改。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汇报本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

(二)及时、有效地对事故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确认事故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及其他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当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二)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当立即穿戴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三)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当立即设置隔离线,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中毒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当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确定事故发生的位置,明确事故周围环境,判断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二)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划定危险区域,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人员疏导;

(三)如需要进行人员物资撤离,应当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抢救被困人员及贵重物资;

(四)根据引发火情的不同原因,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采取相应措施,并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1.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对珍贵图书、档案应当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2.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

3.设备火灾,应当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当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当使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进行灭火。

(五)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应当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当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当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应当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当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应当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严格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应急联系电话: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