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理论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学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个人的捐赠资金。
学校鼓励各学院和教师积极拓展资金渠道,广泛争取社会捐助,使创新基金逐年增长。
第三条 创新基金资助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立项、择优资助。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规划、指导和评审工作。专家组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学科带头人组成。教务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研究进程及经费管理由学院负责,纳入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范围。
各学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研究。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范围为:
(一)专业性理论研究;
(二)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三)社会实践和专题调研;
(四)有创新性的学生活动;
(五)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形式为:
(一)自拟项目,由学生自主拟定题目,并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或者由相关学院指派指导教师;
(二)竞标项目,由学校公布招标课题后学生竞标。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学术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的组织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九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项目小组一般不超过5人,学校鼓励不同专业不同学院的学生组成项目小组。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相关领域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的推荐。
第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所有学生不得再次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须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并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一份);
(二)教务处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提请学校专家组评审;
(三)教务处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应从本科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科研资源、科研条件,在一定时间和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较好地完成;
(二)创新性原则:以我校学科发展的重点方向、项目申请人专业的研究热点、社会热点问题、社会实践、校园活动的组织与创新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三)实用性原则:引导、帮助学生面向社会、担承责任,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参加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专家组评审主要就如下方面,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思路是否明确;
(二)项目研究思路在思维上的创新性、合理性与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三)解决问题的核心理论、关键手段、研究条件等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四)项目设计思路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创新项目的资助额为500-2000元/项。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管理,财务处、教务处监督经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开支的范围:
(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收集文献资料和处理数据所需的资料费、打印费等;
(二)进行项目调研、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基金开支不得用于购买设备。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发票。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与教务处签订《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并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3个月。
第二十条 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者撤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应事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因私出国、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由所在单位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项目应在启动研究3个月后提交中期进度报告表。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和成果资料(包括活动成果、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家组负责对已完成的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评审,通过验收视为结项。优秀学术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学校等学生科技学术创新竞赛。对在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有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署名,若学生为主要执笔者,学生应为第一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