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保证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以下简称实验计划)的顺利开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强化创新教育的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计划的实施原则是:
1.兴趣驱动。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2.自主实验。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3.重在过程。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三条 实验计划项目立项资助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立项、择优资助。
第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实验计划的开展与实施工作,通过加强研究性教学、推进研究性学习、搭建实验计划项目学生交流平台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创新文化氛围,并为计划的实施提供支撑条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级的组织协调机构,包括教学、科研、资产、财务、学生、团委等职能部门的人员,负责计划项目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学校成立专家组,负责评审和验收工作。专家组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学科带头人组成。
教务处负责实验计划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初审工作。
二、项目实施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实验计划实施的范围为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具备实施条件的创新性实验项目和发明创新项目。项目研究周期为1-3年。
第七条 实验计划项目形式为自拟项目,由学生自主拟定题目,并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或者由相关学院指派指导教师。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为我校全日制一至三年级本科生,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以及坚强的毅力,对学术创新尤其是创新性实验研究有浓厚的兴趣。
第九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项目小组不得超过5人。学校鼓励不同专业不同学院的学生组成项目小组。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相关领域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的推荐。
第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所有学生不得再次申请新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8份及电子文档一份),由所在学院统一送交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提请专家组评审;
3.教务处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行性原则:应从本科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资源和科研条件,在学生毕业前和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较好地完成。
2.创新性原则:以我校学科发展的重点方向、项目申请人专业的研究热点,以及社会生活需要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3.实用性原则:引导、帮助学生面向社会、担承责任,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专家组评审主要就如下方面,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思路是否明确;
2.项目研究思路在思维上的创新性、合理性与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解决问题的核心理论、关键手段、研究条件等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4.项目设计思路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意义和社会价值。
四、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创新项目的资助额一般为2万元/项,其中一为教育部直接拨款,另一半为学校1:1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由本人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监督经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实验计划项目开支的范围:
1.实验活动所必需的收集文献资料和处理数据所需的资料费、打印费等;
2.进行项目调研、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实验计划项目开支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设备。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发票。
五、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学校为项目配备指导教师。教师兼任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指导教师的,在项目开展期间,每学期按完成课堂教学18课时计,并发放课时补贴。
第二十条 实验项目取得的创新性成果经认定后可获科技创新活动学分,一般为2个学分,最高可获4个学分;项目实现预期目标,其研究成果可代替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学分;对参与项目研究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免试推荐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项目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研究进程及经费管理由学院负责,纳入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范围。
各学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学生开展实验计划项目研究,并加强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与学校签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两期拨付,第二期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项目结项后研究经费仍有余额的,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人员必须每月认真填写《研究记录本》,并经指导老师审阅后签署意见。《研究记录本》在项目中期检查或项目结项时将作为重要评审依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
第二十六条 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者撤项。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的,应事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因私出国、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资助经费应该返还学校。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中期进度报告表。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和成果资料(包括研究成果、照片等)。学校专家组负责对已完成的创新项目进行验收和答辩,通过者视为结项。
优秀学术作品学校将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学校等学生科技学术创新竞赛。对在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字样;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有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署名,若学生为主要执笔者,学生应为第一作者。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