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8日制订,2017年3月29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教学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为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服务。
第四条 学校对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由实验教学中心实施。
二、实验室的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综合考虑学科专业结构和发展规划、教学需要和教学改革要求、师资队伍状况和经费投入等,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和设施;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实验教学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加大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八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满足本科教学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分工合作、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建设。
三、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价,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计算机实验室和语音实验室等公共实验室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实验室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分配年度实验教学经费;
(三)制定全校性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核批准大型高、精、贵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五)负责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实施及物资、设备的管理,组织设备维修,汇总设备的申报计划;
(六)组织对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七)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制定全校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聘任技术职务;
(八)实验室的成立、变更和解散的审核和批准工作;
(九)国家级、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
(十)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申报、认证、检查、验收等工作;
(十一)统筹实验用房。
第十二条 学院的实验室管理工作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订实验教学年度经费预算,负责经费分配及使用审批;
(三)制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室工作计划;
(五)根据规定拟订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计划;
(六)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设备的调配。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短期内无专职实验室主任的,可由相关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兼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努力做好各种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和修理工作,以满足教学需要。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有:
(一)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根据培养方案,组织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讲义、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内容和方法的研究及改革工作;
(三)负责编制实验室经费预算和经批准后实验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五)安排科研工作,吸收学生参加实验性研究。
第十五条 所有实验室应在实验教学必修课程安排之外,对我校学生及社会进行开放,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专业实验室不能充分使用的,学校可进行调整,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在保证完成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树立为教师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经常开展安全防护教育,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加强档案工作意识。档案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