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8日发布,2012年4月18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修订,2017年3月29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保证学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顺利开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强化创新创业教育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计划的实施原则
1.兴趣驱动。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计划实施过程。
2.自主实施。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项目、自主完成项目、自主管理项目。
3.重在过程。注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四条 计划项目立项资助遵循的原则
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立项、择优资助。
第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计划的开展与实施工作,通过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并为计划的实施提供支撑条件。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包括教务、学生、团委、科研、资产、财务等职能部门人员,负责计划项目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学校成立专家组,负责评审和验收工作。专家组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学科带头人组成。
教务处负责计划项目的组织发动和复审工作。
二、项目实施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计划实施的范围为思想新颖,目的明确,立论充足,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具备实施条件的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为1-2年,创业实践项目研究周期为3-5年。
第八条 计划项目形式为自拟项目,由学生自主拟定题目,并自主选择指导教师或者由相关学院指派指导教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为学校全日制一至三年级本科生,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以及坚强的毅力,对学术创新及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有浓厚的兴趣。
第十条 创新训练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人应为项目小组,且人数不少于3人。项目小组一般不得超过5人。学校鼓励不同专业、不同学院、不同年级的学生组成项目小组。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相关领域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的推荐。
第十二条 曾经获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学生,不得申报。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将纸质版一式8份及电子文档1份上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2.各学院对本学院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确定上报项目。
3.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学院上报项目进行书面复评,筛选出提交专家组评审的项目。
4.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立项答辩评审。
5.教务处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遵循原则
1.可行性原则:应从本科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和学院的实验室资源和科研条件以及学校科技园的相关条件,能够在学生毕业前(仅限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和经费允许范围内较好地完成。
2.创新性原则:以学校学科发展的重点方向、项目申请人专业的研究热点,以及社会生活需要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创业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3.实用性原则:引导、帮助学生面向社会、担承责任,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实践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专家组评审主要就如下方面,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思路是否明确;
2.项目研究思路在思维上的创新性、合理性与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解决问题的核心理论、关键手段、研究条件等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4.项目设计思路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意义和社会价值。
四、经费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额度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创业实践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其中,一半为教育部直接拨款;另一半为学校1:1配套经费,用于外聘教师授课、教师培训、举办创新论坛、支持参与项目的优秀学生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项目评审等。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实报实销,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支范围
1.创新创业活动所必需的收集文献资料和处理数据所需的资料费、打印费等;
2.进行项目调研、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项目开支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设备。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发票。
五、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等要为参与计划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学校科技园要为参与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为项目配备指导教师。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实行双导师制,导师由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担任。校内教师兼任项目指导教师的,在项目开展期间,每学期按完成课堂教学16课时计,并发放课时补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取得的创新性成果经认定后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项目实现预期目标,其研究成果可代替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学分;项目成员申请免试推荐研究生,可获得相应加分。
对于优秀学术作品、创业成果,学校将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等学生科技学术创新竞赛、创业竞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参与计划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进程及经费管理由学院负责,纳入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范围。
各学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学生开展计划项目,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申请者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与学校签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总经费的40%,合同签订即拨付;第二期拨付总经费的60%,经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项目结项一个月后,项目经费仍未报销完毕的,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员每月必须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过程记录本》,并经指导老师审阅后签署意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过程记录本》在项目中期检查或项目结项时将作为重要评审依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实施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实施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者撤项处理。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因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的,应事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因私出国以及因提前毕业、退学等原因造成项目中止的,资助经费应返还学校。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项目综述,个人总结以及成果资料(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研究成果、照片等)。学校专家组负责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答辩,通过者视为结项。
第三十条 计划项目如公开发表论文须注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字样;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有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署名,若学生为主要执笔者,学生应为第一作者。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