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作者:实验教学中心 | 时间:2018-01-01 05:36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技术、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经研究,学校成立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并在此基础上启动申报北京市级和国家级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我校的法学实践教学运行体系,以支撑高质量的本科教育。

  一、建设目标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通过整合法学相关学科专业的各类实验教学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形成有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熟悉司法实践相关程序、技术和法律应用的综合性、开放性实验教学平台;注重与相关实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实际工作经验丰富、学术造诣高的法学实务从业人员参与教学;采用实验、模拟、仿真、诊所、见习等多种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协调配合能力等的训练,成为培养适应法学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和复合型、具有创新理念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

  二、定位和功能

  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定位是:主要作为法学类人才培养平台,同时兼作为法学科研创新平台。

  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功能是:推进确立现代法学类人才的培养观念和教育理念,通过实验教学切实提高法学类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建设基本思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理念,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依托,以大法学各个专业实验室为实验教学主体,以五大诊所和三大模拟法庭为实践教学环节核心,形成“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侦查学实验中心、社会学专业实验室、政治学专业实验室”的多平台的联合培养机制、“实验室、诊所、模拟法庭、实习基地”的多模块整合培养机制;“高品位、高层次、多品牌、多形式”的多层面实践性立体培养机制、“重质量目标、重规范标准、重质量监控”的多环节保障机制,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体系。

  四、建设基本内容

  实验教学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主要应具有: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8.鲜明的特色。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鲜明。

  五、建设重点

  针对《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评审的侧重点以及我校目前的实际情况,我校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目前的建设重点是:

  1.中心的建设应充分体现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理念,定位合理、规划科学、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行保障机制。

  2.整合相关实验实践教学资源,实现全部实验室资源的跨学科共享,注重大法学背景下的学科交叉融合,注重综合性、覆盖面广、开出率高的实验训练,注重实验实践教学与科研、实践操作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给学生以具有实际操作过程的培养,形成综合性、开放性的教学培养和实践创新环境。

  3.适应社会经济和大法学新发展的需要,采用实验、模拟、诊所、仿真等多种教学方法,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的相应的实验教学体系,满足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实验实践要求,面向不同专业的学生开放,加强对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协调配合能力等的训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4.注重与公、检、法、司、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拓展教学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提升实验实践水平。

  5.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教师队伍,形成一批实验教学成果。注重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注意吸收校内外教学科研能力强、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教学活动。

  6.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7.面向相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放运行,成为本地区相关单位或学生的实验教学中心,发挥其在教育教学改革理念和实践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8.在实验教学、管理模式、实验队伍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中做出的独特的、富有成效的、有积极示范推广意义的成果。

  六、基本建设规划

  1.组建以法学学科门类(大法学)为范围的综合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心下设如下几大类实验室:(1)证据科学类:包括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刑事司法类:侦查学实验中心,包括原中心下属所有实验室;(3)法律职业实验类: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4)社会学类:社会学专业实验室、社会心理学专业实验室;(5)政治学类:政务模拟实验室;(6)诊所类:现有的五个法律诊所;(7)实习基地类:各个相关学院现有的实习基地。

  2.学校成立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个相关学院的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同时适当吸收个别教师代表参加。中心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3.制定实验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具体各个实验室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实验中心应形成面向法学门类专业(二级学科为法学类、社会学类、公安学类、政治学类专业)的项目管理的综合方案,并面向所有(相关)专业学生开放,实现全部实验室资源的跨专业资源共享。

  5.学校以项目形式先行立项建设,形成一批实验教学成果。建设体制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统筹实施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规划和整合,建设主体为各相关学院。

  6.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分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的开出比例等。

  7.整合、建立并培训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教师队伍,尽快配备(齐)专职实验员,吸收或聘任实践部门有经验的人员参与实验教学。

  8.有针对性开展相关申报北京市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并申请经费支持。此次北京市级和国家级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采取学校先行建设、自主申请立项,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核准立项、评估验收等方式进行。2008年起,市教委将按年度组织评审,产生市级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并从中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教育部将对获得批准的建设单位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者将授予“国家级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