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保管、处置等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七条 各实验室在所属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申 购
第九条 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使用时间、种类、数量、经费等情况,编制预算清单报本院院长批准并备案。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安部门有关许可制度和规定办理。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按需采购,禁止超量。
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应对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认真做好入库验收、登记和出库验明、登记等工作。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查验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种类、特性、数量、储存要求、注意事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验明并登记物资的品名、种类、数量和领用人、去向等。
第十二条 各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入库、出库明细账册,由仓库保管员负责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十九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使用单位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二级学院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