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9】第92号 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 时间:2021-03-22 10:02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瓶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凡涉及压力气瓶的实验室,学院安全主管领导、实验室指导教师、房间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压力气瓶直接使用人均对本实验室内的压力气瓶安全、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气瓶的采购

气瓶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安部门有关许可制度和规定办理。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章办事按需采购。

采购人员在接收气瓶时,应进行验收,对气瓶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瓶颜色缺失或错误、气瓶缺乏检定标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气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置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等,应拒绝接收。

第五  气瓶的搬运

气瓶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

在搬动气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以及减少碰撞。搬运时,应使用钢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瓶。

第六条 气瓶的存放

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气瓶必须置于专用存储间。存储间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第七条  气瓶的管路连接

供气管路应选用合适的管材,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乙炔的连接管理不得使用铜管。

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第八条 气瓶的使用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操作人员应熟悉所用气体的特性和危害,具备气瓶操作的技能,做好相关防范措施。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操作易燃易爆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九条 气瓶及附件的定期检验和处置

气瓶供应商负责其提供的气瓶的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回收后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气瓶使用单位负责减压阀、止回阀等钢瓶附件的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

实验室内不得留存过量气瓶,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气瓶,可以委托气瓶供应商代为保管、处置。

第十条 事故处置及责任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旦发生气瓶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事故大小、情节轻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