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作者:实验教学中心 | 时间:2018-12-05 0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范围内涉及危险品的用于教学科研及鉴定的各个实验室均适用。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个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派专人负责该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安全运输、装卸、贮存等工作。严格分类,安全存放,定期检查使用和保管情况,严禁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危险品应做到严格密封保存,防止挥发和变质引起事故。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妥然筹划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过程。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须经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理化知识,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能和采购、运输、保管中的安全规定。化学危险品要有严格的进库,领取、发放登记手续。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和各个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根据安全运输和装卸过程的特殊要求,严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如期、按量、保质完成任务。强化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和领用中安全运行特别措施,保障不出灾害性事故。

  第七条: 存放危险品的位置应远离热源泉、火源、电源、避免日光照射。任何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后必须贴上标签,发现异常应及时检查验证,不能盲目使用。

  第八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安全措施。大量使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根据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装置。

  第九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强酸强碱等药品必须分类隔离存放,阴凉通风,最高室温不超过30。C。

  第十条: 使用易燃有机溶剂和挥发强的试剂应在通风厨内进行,不允许用明火直接加热这类试剂。

  第十一条: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管和领用必须有2人,领用多余部分及时送回保险柜。

  第十二条:装易燃试剂的玻璃瓶不要装满,不可超过容器的2/3。

  第十三条:压缩及液化气体应贮存在防火仓库,并应避免日晒和受热,放置要平稳,避免震动。运输时不允许在地面滚动。

  第十四条:使用完毕后应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检查。

  第十五条:凡是易燃易爆有毒剧毒化学危险品律存放在的库房内,库房门窗要牢固,其他地方不得停放保管。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保存室要订立安全制度,要有防火器材。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有毒剧毒化学危险品保管发出有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卫和安全部门,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防火、防爆检查的相关工作,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安全检查和值班值日制度将随国家政策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的变动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证据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